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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这些你需要知道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168人看过


关于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这些你需要知道……

在前几日的推送里,小编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核心流程、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相关要点问题进行了介绍,那么今天就一起看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核心流程以及相关的重要规定。

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要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首先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征地超过35公顷(525亩)、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需要国务院的批准;征收前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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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

公告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将公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即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公告的时间、地点: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公告内容: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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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此外,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补偿费用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费用应该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注意,每公顷(15亩)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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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争议解决: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注意: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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