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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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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不能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529人看过


房屋征收补偿——不能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不能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不能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因此,征收从目的层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特别是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以及征地事项,在国家立法精神层面,将“不得降低其生活水平”作为拆迁补偿的重要衡量标准。对于广大农民,土地、房屋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如果在拆迁后不能给予合理的补偿,就很有可能会使其会面临无法继续生存的局面。

房屋征收补偿——不能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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