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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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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的房屋双证齐全,告别不必要的麻烦!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504人看过


让你的房屋双证齐全,告别不必要的麻烦!

何谓“双证齐全”?

实践中,常常有房屋因缺少相关证件而被判定为违章建筑,所有人无法在征地拆迁中获得合理补偿的事发生。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

所谓“双证齐全”,是指房屋所有人同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分别是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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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证

在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证的颁发也分为两种情况。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颁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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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规定可见《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规定可见《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你需要知道的新规定

此外,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新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将逐步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但是,在此要强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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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细则》第105条的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这就意味着:房产证作废将以新证逐渐替代旧证的形式完成,法律没有规定所谓的“换证期限”,权利人无需在没有发生产权变更时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在以后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在换证之前,原来的房产证继续有效,因而网上流传的“房产证即将下岗”之说并不完全准确。

实践中,常有人误认为在自家地上建造房屋不需要审批手续,也有人为了逃避审批费用而拒绝办证,在此小编想提醒大家:切勿贪图一时之利或存侥幸心理,否则以后必将面临更多的麻烦,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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