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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征收方使用的小手段——以高额的拆迁奖励为诱饵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341人看过


那些年征收方使用的小手段——以高额的拆迁奖励为诱饵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此,从法律层面,给被征收人给予奖励,促使其尽快搬迁是合法的做法。

需要明确的是正常情况下的征地搬迁奖励一般数额不多,只是一种鼓励方式,并非征收补偿金额的主体。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早搬迁,征收方会提出给尽早搬迁的被征收人高额奖励,使被征收人在此金钱诱惑下,不顾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就草草签字,交出钥匙。

那些年征收方使用的小手段——以高额的拆迁奖励为诱饵


这种套路正是利用了大部分人爱占便宜的心理。他们认为这份奖励是征收方提供的,不拿白不拿,反正最后还是要搬迁,早点走还能多拿份钱。其实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拆迁奖励其实是被征收人自己的钱,是从自己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的,只是被征收方利用了。从最终结果来说,被征收拆迁人并没有得到额外的奖励费,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维权基础。

那些年征收方使用的小手段——以高额的拆迁奖励为诱饵


因此,如果遇到高额的拆迁奖励,一定要提供警惕,做到以下两点:第一,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不能因为见到高额的拆迁奖励就昏了头,不顾三七二十一就签字搬迁,到最后只会得不偿失;第二,要坚持“先补偿,再搬迁”。即使确实想拿这笔拆迁奖励,也应当确保自己应当的补偿已经拿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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