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之权利篇——对征收事项享有知情权
《征收条例》第13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做宣传、解释工作。
《征收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上述法条则明确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征收补偿方案,还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都应该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告,也就是说,这些不是所谓的“秘密文件”,被征收人是有知情权的。而既然这是被征收人享有的法律权利,那么自然就不能随意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