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之维权篇——申请和参与听证的权利
《征收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该法条明确了被征收人的听证权。且相比发表意见权,听证权对于整个征收补偿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会后,应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的重要性在上一章节已经强调过,因此可以说,在听证会召开后,通过修正征收补偿方案,能够对整个补偿工作产生质的影响。
所以说,听证权也是被征收人不可忽视的法律权利之一。这是被征收人表达自己的意见,争取合理补偿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