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之权利篇——发表意见的权利
《征收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上述法条明确了被征收人发表意见的法律权利。被征收人千万不能忽视。
征收补偿方案是签订补偿协议、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补偿方案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补偿总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搬迁期限等与被征收人息息相关的事项。被征收人此时能够积极行使发表意见权也是争取合理补偿的重要一步。
此外,被征收人的意见一旦记录在案,也是后期维权的证据之一。
当然,很多征收方在组织征收工作时会故意忽视这一环节,或者是简单组织一下,纯粹是走个过场,而很多被征收人也不知道这一权利的存在,于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就这么丧失了。小编想说的是,征收方经常知法犯法,非法剥夺被征收人的正当权利,他们的底气就是广大被征收人并不懂法。但是作为被征收人,如果我们能做到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对自己的权利有所了解,那么政府是否会收敛一点?另一方面,只有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没有被侵害,才知道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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