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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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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贴——基本内容缺失的补偿协议不能签!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238人看过


实用贴——基本内容缺失的补偿协议不能签!

实用贴——基本内容缺失的补偿协议不能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将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的内容总结如下:

(1)首先,补偿协议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2)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3)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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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进行约定;

(5)对停业停产损失作出约定;

(6)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约定;

(7)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

(8)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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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和校对协议内容,尤其是上述的(2)至(7)项,一般而言是不能缺失的。如果上述内容不完整,最好能先和征收部门进行协商,然后将具体内容列入协议条款中,避免后期发生纠纷;如果征收部门拒绝协商或拒绝补全相关内容,正说明征收部门可能有某种目的,被征收人注意不要着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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