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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房屋一定要被拆吗?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7日|分类:行政复议 |345人看过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房屋一定要被拆吗?

案件事实

1990年,东川**润滑油加工厂与西*市城东区**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场地房屋建厂。2005年东川**润滑油加工厂变更名称为西***润滑油厂,即本案原告的名称。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对房屋进行过翻修翻建。

2017年6月30日,被告城东建设局向原告作出《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当日向原告送达。主要内容为:经查,**润滑油厂于2017年6月30日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福*巷27号进行空地建房的行为,面积67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筑,现依法通知你单位于三日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未拆除的,将强制拆除。并告知了如不服本决定,可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7月4日,原告的销售主管杨*以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被告写下了一份《保证书》,随后,原告自行对其部分房屋建筑物进行了拆除。之后原告就拆迁补偿事项找被告协商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违法建筑,向原告发出《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尚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因而被告的行为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可见,被告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包括向原告发出行政事先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陈述、申辩等权利。如果当事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在认定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时,仅对原告发出了《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而未履行上述相关法定程序。被告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未遵循法定程序)

此外,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违法建筑,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前,应当事先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审核原告房屋的相关情况,才能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并向原告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而不能凭事后原告书写的保证书来说明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并未提交认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的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西*市城东区建设局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

案件评析

在这一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很重要的两点要求。一是认定违章建筑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二是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事实充分”意味着行政部门不能乱扣“违建”的帽子,而应该事先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仔细审核房屋具体情况。而“程序合法”则意味着行政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其行政行为即违法。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可见,针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是法律允许的,那么强制拆除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呢?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36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行政强制法》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针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行政部门同样应该遵循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自行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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