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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中你必须注意的时间节点!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462人看过

房屋征收补偿中你必须注意的时间节点!

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时间节点,错过这些节点可能会发生许多法律效果,因此了解、知晓这些时间节点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至关重要。下面小编将为您总结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帮助您维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中你必须注意的时间节点!

一、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因此,如果在实践中存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征收决定公示,您应当及时提出进行抗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征收决定公告、救济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法律法规规定了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而且如果被征收人对此决定不服时,应当及时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所以,必须要把握好此时间节点,在存在不满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房屋征收补偿中你必须注意的时间节点!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确定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评估时点”,具体是指运用比较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时,由于交易价格的成交时期不同,这就需要把这些交易价格的成交日期修正在某个统一的时间上,而这个统一的时间即是估价时点。

因此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间为征收机关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如果现实中存在不按照以上时间节点进行房屋价值评估的情况,您应当及时提出反对。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满,进行救济的时间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满进行救济有时间限制要求:

1.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您需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您若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补偿中你必须注意的时间节点!

五、“司法强拆”的时间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书时,一定要及时进行复议或诉讼,以中止该类通知书或决定书的效力。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间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因此在维权的过程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间节点也是需要注意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征收补偿中你必须注意的时间节点!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此,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为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您需要注意的重要时间节点,牢记这些时间点能帮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合理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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