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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 vs 司法强拆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550人看过

行政强拆 vs 司法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房屋征收中的上述强拆行为是违法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强拆”都是违法的。实际上强拆主要是分为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两种,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简要梳理一下这两类强拆的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帮助您能够辨别、拒绝不合理的强拆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行政强拆 vs 司法强拆

一、行政强拆

1、含义

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

2、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府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因此,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强拆的对象有两类,第一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第二类,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行政强拆 vs 司法强拆

4、法定程序

(1)政府、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2)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

(3)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机关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经催告仍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5)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行政强拆 vs 司法强拆

二、司法强拆

1、含义

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2、对象

房屋征收过程中,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

3、前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司法强拆的进行有以下前提要求: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也即已经完成了“先补偿”。“先补偿”是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选择货币补偿时,要求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时。在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时,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指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环境等,且实际交付房屋。

(2)在完成“先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未能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行政强拆 vs 司法强拆

4、法定程序

(1)申请前进行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行政强拆 vs 司法强拆

【1】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裁定,如果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上述即为小编总结的,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法律规定、法定程序。总之,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是完全不同的,行政强拆是政府部门作出的,但司法强拆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予以区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为了加快进度,很有可能会出现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就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拆,这是不合法的,应当被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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