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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潮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政府有借口,我们有对策!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1日|分类:知识产权 |375人看过

沈玉潮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政府有借口,我们有对策!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监督政府行政的重要途径。在征地拆迁维权中,政府信息公开也是我们掌握整个征收工作的法律状况,收集政府违法之处的重要途径,对被征收人的维权十分重要。但是,实践中当我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却常常有一些政府机关故意推脱,找各种各样的借口拒绝公开本应公开的信息。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聊聊政府都可能寻找哪些借口,申请人又该如何应对。

借口之一——申请理由不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这意味着申请信息公开必须是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这一规定也经常被行政机关滥用,在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其利益时即以“申请理由不合法”为由,拒绝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借口之二——申请内容不明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4款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这一条文也常常被政府部门当挡箭牌使用,部分政府只要不想公开相关信息,就以“所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或者据此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而实际上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政府要求补正的材料不是法律要求的,申请人也根本不可能拿到,这样就将申请人挡在了门外。

借口之三——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据此,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确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不得公开。但是,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因而实践当中某些政府部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确定就以“国家秘密”为幌子,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也是违法的。

而针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23条进一步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实践中,这也是政府最常用的借口之一,只要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哪怕只是涉及到第三方的名称、经营范围这种基本信息,政府机关也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来处理,并征求第三方意见,再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沉默拒绝法——不拒绝、不答复

除了上述三种最典型的借口,实践中,某些政府部门还有一种沉默拒绝法,即面对信息公开申请时,既不明确拒绝,也不明确答复。

这些政府机关的心态往往是:一是认为大多数申请人都不懂法律,即使自己不作为,申请人也无可奈何;二是认为一般的申请人根本不敢或者不愿去起诉政府机关。

申请人的应对对策

为了使信息公开申请更顺利,小编在此给申请人提以下几点建议:

(1)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填写和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在申请书中,要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尽可能表述得明确、具体。

(3)申请公开的信息在精不在多,不要针对征收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选择那些政府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地方,有针对性地提出公开请求。

(4)如果自己不熟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可以委托一位专业律师来帮助您,切记不要在自己都弄不清的情况下就胡乱申请,这样反而弄巧成拙,达不到为维权助力的效果。

法定救济途径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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