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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VS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691人看过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VS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协议

 含义: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房屋征收中的补偿安置事项,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

  程序: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订立。

性质: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

  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补偿安置事项。

效力:依法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对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均有约束力。

即如果被征收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就要受协议约束,如果征收部门履行了先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就要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这也是为什么小编一再告诫大家,不要随便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的原因。

  救济: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即如果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不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收补偿决定

含义:征收补偿决定是在一定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强制征收并给予补偿的决定。

前提条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此处的“达不成补偿协议”具体包括两种情况:(1)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意见不一致,无法签订补偿协议;(2)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的内容未明确提出不同意见,但始终不在协议上签字。

“所有权人不明确”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人;(2)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最终确定归属;(3)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程序: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内容:主要是安置补偿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性质:属于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单方面处分行为。

效力: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开始生效;(2)超过复议和起诉的法定期限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义务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区分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

其实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还是很容易区分的,关键是把握以下两点:

1、补偿协议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被征收人经过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

补偿决定则是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单方面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2、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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