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潮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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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街道办事处有权强拆我们的房屋?错错错!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5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以案说法:街道办事处有权强拆我们的房屋?错错错!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2017年,曹先生等十人的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某区的厂房所在地进行了征地拆迁行为,他们的厂房被当地街道办认定为违章建筑,要予拆除。曹先生等十人认为自己的厂房属于他们的合法财产,街道办事处的认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后经同村村民介绍,了解了沈玉潮律师,沈律师从业多年,做过了很多征地拆迁的案件,他们认为沈律师能够帮他们争取到合法权益。于是,2017年9月18日,曹先生等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他们来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沈玉潮律师,在沈玉潮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开庭审理,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曹先生等人的合法诉求得到了某区人民法院的支持,最终确认了街道办事处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维护了曹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疑:

沈玉潮律师介入该案件后,先向当事人了解了相关的案情,经过细致地分析,为曹先生等十人制定了严密的维权方案。

首先,沈玉潮律师向街道办事处发送了律师函,告知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合法,并告知街道办事处曹先生等十人已委托律师,如果再一意孤行,我们会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街道办事处并未听取我们的劝告,在十一国庆期间违法强制拆除了曹先生等人的厂房。我们听到消息也很震惊,在节后立马为曹先生等人启动了下一步法律程序,将街道办事处起诉至衡水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拆除的部门并不是街道办;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在大多数是城管部门)进行认定和拆除的;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认定和拆除。所以,街道办无权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责令强制拆除决定书》,也无权拆除违章建筑。在沈玉潮律师的坚持努力和曹先生等人的完美配合下,曹先生等人的合法诉求得到了区法院的支持,确认了街道办事处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维护了曹先生等人的合法权利。

律师说法:针对“违章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应该遵循以下程序:(1)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5)实施拆除。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一些地方是由街道办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罚的,并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责令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拆迁违章建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寻求法律救济,起诉街道办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违法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66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36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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