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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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或驻工地代表或认证人签字,能否作为有效签证?

发布者:刘方刚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5日|分类:移民纠纷 |1085人看过

【案例】

      2014年7月10日,被告南方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联建建筑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其开发的商业中心办公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暂定为12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时,原告结算价为1360万元,并将相关工程变更签证交由被告审核。被告审核后认为其中3张签证的78万元不予认可,其他无异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总价1360万元结算,并支付工程尾款52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法院举证了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及施工方案,并请被告驻工地代表出庭证实,该3张签证工程内容确实系由被告指令变更,只是办理工程签证时,因监理有事外出,而临时委托驻工地代表代为监管和签名所致,后来原告未及时将签证交监理及被告补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效的工程签证,可以作为结算根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工程签证仅有驻工地代表签字,而其虽有监理的临时授权,但未得到被告的授权,因此,仅凭该签证不能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但原告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会议纪要及施工方案,从会议纪要及施工方案的内容来看,印证了上述3签证的施工情况,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原告施工和工程量已经实际发生。故该3张签证所涉及的工程价款78万元应予结算。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尾款520万元。

【法律分析】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包、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经书面确认的签证,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驻工地代表均是受发包人的委托,代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管理职责的人员,是建设单位的代表,他们具体身份和职权是由发包人和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因此,监理的签字是否能够作为签证的依据及驻工地代表签字是否有效均要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即要看发包人是否授予了监理签证的权利和驻工地代表签字的权利。如果有授权或约定,监理的签字当然有效,统一工地代表的签字也是有效的签证。

      工程签证一般都需要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三方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如认证人签字不齐全一般不能发生签证效力。在实践中,由于工程签证活动不规范,导致有的签证只有两方的签字,甚至只有承包人单方签字,由此而引发争议。对这种认证人签字不齐全的工程签证情况,如要产生签证的效力,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解决:一是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申请补签,从而确认签证的效力。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处理。本案中,只所以双方产生争议,就是因为不规范的签证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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