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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未缴纳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故事如何处理?

发布者:刘方刚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748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遗憾地是,该解释并未明确均未交纳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处理。

事实上,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发生事故后往往造成受害人无法获得及时、充足的赔偿,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有必要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予以制裁,以此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机动车保有者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和违反后果。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只能适用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部分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不能扩大到机动车均未投保的情况。在均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会造成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的倒挂现象,造成实质性不公平。

      法律上,一般认为,我国的交强险制度采取的是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分离的制度,也就是说,在交强制保险金额额度内,不再区分过错的大小,不需要再进行侵权法的判决,只要存在损害后果,投保义务人就要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超过保额的,再进行侵权法上的判断。

      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履行了投保义务的人当然有权利要求对方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是因为自己已经完全履行了法定义务,本身拥有122000元的责任财产,而对方没有购买保险,无法让相对方享受交强险赔付的利益,则应当由自身财产承担该保险责任,这一点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常理上,并不存在太多争议。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动车的使用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对周围的行人和财产产生潜在的危险,加强机动车保有人方的注意义务,是理所当然的。机动车未投保,而行人并无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机动车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在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没有122000元的责任财产,互相违背了保护对方的法律义务,如果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就会产生实质性的不公平,甚至会出现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倒挂的现象。比如均未投保交强险的A、B两车相撞,A车应当承担70%的责任,B车应当承担30%的责任,A车的损失共计10万元,B车的损失共计1万元。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A车应当赔付B车1万元,B车就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付A车10万元。承担事故责任30%的B车,反而最终赔偿了双方损失的90%,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无论是行人,还是已经交纳强制保险的一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均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相对方承担法定的义务。但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双方均未缴纳强制保险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没有据此提起请求对方赔付的权利。根据“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理,请求人本身违反法定义务,其要求对方按照相同的法定义务保护自己,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法院应当判决不予准许。也即,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没有权利要求全部损失由一方承担,不应当存在损害转移的问题。

     对于均未交纳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双方来说,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才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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