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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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海南卓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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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认识误区

发布者:刘方刚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363人看过

  敬告: 以下内容,部分来自法务之家。

  近来因明星离婚案,婚姻、家庭伦理甚至婚姻道德,又一次成为了全民讨论的话题。我甚至看到在某咨询网站内,还发生了严重的对立情绪。在我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中,也有70%的人是在询问婚姻的问题,再一次让我不得不结合婚姻法及其解释,把婚姻这事的很多误解和误区向大家作一个说明。我相信,绝大多数人结婚时,对离婚是没有预期的,但离婚却早已不是新闻。从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来看,2002年中国的粗离婚率为千分之0.9,到2015年粗离婚率为千分之2.8。《中国人婚姻家庭安全报告》则统计过另外一组数字:从1979年到2012年,中国当年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从4.7%飙升到23.4%,其中,北京、广州等大城市的这一比例接近30%,这个数字意味着,有100对新人在结婚的同时,就有相对应的30对在离婚,由此可见离婚在中国已经“盛行”。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有人问你:哪部法律在中国实施的最长、最彻底?你知道应当怎么回答吗?肯定地告诉T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的,真没错。婚姻法是在中国实施地最坚决、最彻底的法律。但即使如此,在我们的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的误区。比如1994年2月1日之后取消的事实婚姻,仍然在现实生活中很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至今仍然将事实婚姻认定为构成重婚罪,就是很好的证明。

  未公证的婚前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值得一提的是,婚前协议即便不进行公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可能出现的协议失效情形,在公证时能更早的被发现,公证则让婚前协议可能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实际上婚前协议并没有常人想象中的程序复杂。并且婚前协议也并非只包括财产问题,还可以涉及离异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等等,“丑话说在前头”,其实是一种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的自我保护。

  婚前协议,是富人的博弈?

  2014年美国地方法院法官裁决大陆资源公司执行长哈罗德?哈姆向前妻支付9.995亿美元,成为全美最贵的离婚案之一。老夫老妻的哈姆夫妇在1988年结婚前没有婚前协议,苏?安?哈姆也是大陆资源的经理,她的律师要求法庭将哈罗德?哈姆的大部分股权财富分给女方。

  不少人误以为只有在这样的“豪门恩怨”里,婚前协议才体现出其价值。从历史上看,婚前协议的确是针对富人们保护较大资产、生意或投资而来的。但如今,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也热衷于签订婚前协议。

  早在2010年美国婚姻律师协会(AAML)的一项统计中, 73%的离婚案律师就都提到在过去五年接手的婚前协议数量在增加。有意思的是,52%的律师认为要求婚前协议的女性在增加。而回到我们国家,如果说“亲兄弟明算账”是传统的话,夫妻间的财务问题与明确协议则仍相对暧昧,婚前协议总是自带“不信任”的属性。然而,越来越多的共识则是,这根本不关乎浪漫与否,信任与否,而只是两个理性的现代人做出一件对双方都负责任的事。

  对于如此双赢的事情,我从一人上法律人的角度,还是希望走进婚姻殿堂前的人们,可以三思而行。

  现在还有事实婚姻吗?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此后,无论是同居十年还是二十年都是不受婚姻法保护,即便生子,在一起生活一辈子,你们也不是夫妻。现在,婚姻登记(也就是领证)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关系从登记那天开始确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不管是摆酒席、举行仪式还是签协议、送彩礼、共同生活,都不算结婚,都不能成为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哪怕有了小孩,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夫妻间的的权利义务,因而在同居期间发生什么变故,同居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方。比如对方某天说不想跟你在一起了,随时都可以自动“解除同居关系”。

  夫妻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这个误解主要产生于新婚姻法颁布之后,起源在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结婚一样,离婚也有法定的形式,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登记离婚,即双方能够对所有问题协商一致,写好离婚协议,去民政局拿离婚证;另一种,诉讼离婚,任何一方都 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很多人认为的“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的说法是错误的,带着这种认识,可能酿成巨大的错误,比如你以为已经和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又和其他人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所谓“分居满两年”之说,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理由。总之,分居多久,夫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总之,你手里要么有民政局发的离婚证,要么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否则就不算已经离婚。

  结婚给的彩礼,离婚就得返还?

  按照风俗习惯在结婚之前给予的彩礼、彩金之类,是一种自愿赠与的行为,已经属于他人的财产,并不是要离婚就得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规定,只有有以下三种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话说回来,只要不符合以上3条,包括什么结婚钻戒啊,给付的现金彩礼啊,结婚购买的衣服、奢侈品之类的,都统统要不回来。

  结婚满8年,个人财产都会变为夫妻共有?

  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一方婚前的房产、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没有约定的,那么这套房产或者财产,就永远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也不进行分割,原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者终止而发生变化。

  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婚受法律更加严格的保护,但并不是军人一方不同意就离不掉,离不掉的前提是军人一方没有过错或者非其自身原因。如果是军人的过错导致对方要离婚,是可以离掉的。

  婚后的收入,均是夫妻共有?

  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婚后取得都属于夫妻共有。但这是错误的。并不是所有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A因为工伤获得的30万元赔偿;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里约奥运会夺金并获奖金100万元,因为该奖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为A个人所有。

  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几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驳回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概率较高,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都影响不大了。

  出轨方在离婚时,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对于有出轨行为的对方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要对方赔偿,否则法院不告不理,其次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而实际上物质损失一般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一般不超过20万。

  夫妻之间的借款可以不用还

  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而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

  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离婚,谁有钱,孩子归谁

  在实践中,子女一贯的成长环境,双方家庭背景,习性等等往往都会成为法官判定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之一,所以不可以简单的说说有钱,子女就归谁抚养。具体来说呢,一般2周岁以下的小孩一般都会判决给女方,前提是女方想要。除非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男方和女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先提离婚,会吃亏?

  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一方没有收入,离婚时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家庭观念所引起的对法律的误解。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和界定,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无相反规定,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实际生活中,有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需要照顾小孩,老人,没有工作,也没有实际参与财富的创造过程。但夫妻二人的分工,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享有和处分。

  用子女当筹码,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

  这是对婚姻法的误解。首先,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当事人仅限于夫妻二人,只能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在分割之前,应当将夫妻共有财产同家庭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其次,未年成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夫妻双方另行协商或法院单列一项判决,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也不存在给付抚养费的问题。第三,如果存在夫或妻一方向子女赠予房产或其他财产的情形,也应当是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之后,一方对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处分,不应当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混淆。

  假离婚,可逃避债务?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青春损失费,有吗?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所以,青春损失费纯属无稽之谈。

  俗话说,宁折十座桥,不毁一桩婚,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也希望各对夫妻们:恋爱自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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