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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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辩护人的真正含义

发布者:刘方刚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962人看过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原则"有具体的来源和依据吗?律师的辩护是独立于当事人?还是独立于委托人?亦或是独立于法官和检察官?

     独立辩护的依据

     我们还是先从现行法律规定说起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两个法条的规定,并没有写明律师可以行使独立辩护权,但似乎可以善意地推论这是大家所谓的"独立辩护原则"。不过,要更深地去思考,那么就不得不问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来源是哪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应该获得委托人的认可?在委托人不认可的情况下,律师是否可以进行独立辩护?"独立辩护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为什么只在刑事诉讼中强调律师的"独立辩护原则"?著名的李庄案,当事人当庭认罪,而律师却做了无罪辩护,有刑事诉讼法专家认为:被告人向左走,律师非要向右走,这不是开玩笑吗?而辩护律师则认为:辩护人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继续做无罪辩护。甚至有的辩护律师总结认为:大案讲政治、中案讲政策、小案讲法律,才是高明的独立辩护策略。

     历史上的律师制度

      为了说清楚这事,我们还要先从中国的律师制度说起。1982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当时的律师是司法局的干部,是领工资的公务员,甚至还有穿制服的律师和带枪的律师。那时的律师代理所收取的所有费用都要交给司法局。直到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出台,才将律师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2007年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的专业人员。

     但事实上直到今天,很多律师出庭辩护依然将自己打扮成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角色。他们承担国家责任、政府义务 ,协助公检法打击犯罪、发现真相,使得自己和检察官、法官的目标一致。很多人也认为这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可事实上,律师和检察官的目标怎么可能一致?律师拿着当事人(委托人)的钱财,却出现在法庭上为国家服务?这怎么说起来都像是在跟当事人做游戏一样。律师的目的是使被告人免受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而检察官的目的就是打击犯罪,完成指控,使被告人受到处罚。很多人将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观念带到了如今的社会法律工作者中,强调律师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这是严重的错误。如果律师尊重法律和事实,都像法官一样,兼听则明,那么律师存在的意义就没有了。

       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是可以用尽一切法律内的手段,只要不超过法律的边界即可这也是律师的价值所在。律师不应当像法官一样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因为律师没有义务将自己知悉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公布于众。很多律师坚持的独立辩护其实是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但却没有正确理解。

      独立辩护是独立于谁?

      多年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包括律师培训的各类教材,以及很多律师写的办案心得体会,都会谈及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主流的观点一直认为,律师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主体,不受委托人意志的左右,这种观点甚至出现在全国律协办案规范的条文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性是毫无异议的,原因有五:一,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懂法律 ,而且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弱势状态,在这样一个专业知识和技能业务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律师不可能完全服从委托人的意志,去形成辩护思路、选择辩护策略。如果律师没有任何独立性,就像一个病人要求自己的医生完全按自己的意思开具药方,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决定了适度的独立恰恰是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二,律师有职业伦理规范约束。律师受律师协会管理,有职业伦理规范和行为标准加以约束,比如,法律规定律师不能伪造、变造证据,不能威胁、恐吓证人作证。如果完全不强调其独立性,完全听从于委托人的要求,伪造变造毁灭证据,就会出现很多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三,防止出资人左右律师的辩护。在中国的刑事辩护中,经常出现被服务对象和出资人不一致的现象。出资的极有可能是被服务对象的亲友,还有可能是某些单位,而法律援助则是政府出钱。如果律师不独立于出资人,完全听从出资人的指令,有时恰恰容易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四,律师应独立于公诉方,独立于侦查人员,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不能为公诉方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证据,更不能揭发委托人的秘密,这都是基本的职业道德,比如在湄公河案中,被告人的律师面对电视镜头振振有词地说“被告人很狡猾,不配合公诉机关的指控”,这就违背了职业道德,让人不禁怀疑这是第二公诉人。五,律师应当独立于法庭,律师不是裁判者,完全可以隐瞒部分事实,而不必要客观全面地揭示案件真相。

     独立辩护存在的问题

      律师的辩护独立有了基础,就是否意味着律师的独立辩护不受约束呢?当然不是。如果独立辩护没有了限度,那么极有可能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律师与委托人的观点冲突,被告人当庭认罪作罪轻辩护或者作量刑辩护,而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如果被告人能够接受,也算是一种诉讼策略,如果不接受,矛盾就会立即显现,这种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辩护失败?比如高晓松醉驾案,他的律师在法庭上为其做无罪辩护,却被高制止。南京的一个案子在最后会见时,被告人坚称无罪,律师也准备好无罪辩护,结果一开庭被告人就认罪,律师却依然做无罪辩护,结果是律师在法庭上拍案而起,认为被告人出卖了自己,愤而退庭,拒绝辩护。再比如律师与亲属观点冲突。北京发生过一起案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玩忽职守,被告人直到开庭都不认罪,甚至发表了长篇无罪辩护的意见,该案是指定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做了有罪辩护,结果在法庭上亲属和被告人一致抗议律师的辩护,说律师出卖了他们。法庭审理结束后,律师面对媒体的质疑,还振振有词地认为律师有独立辩护的权利,不受当事人及委托人意志的左右。还有的案子,被告人家属为被告人聘请了两位律师,两位律师观点相左,一个认为无罪一个认为有罪,各自在法庭上做了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结果法官不淡定了,要求被告人当庭对律师的辩护做出选择,被告人选择了无罪辩护,但实际情况是当地公检法对于此类案件往往会作出有罪判决,缓刑。被告人选择了无罪辩护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得到了重判。

     对于这些棘手的矛盾,律师坚持独立辩护,如何是好?

  独立辩护的真正含义

   2000年左右,中国的律师制度还在刚刚起步阶段,那时的律师还为这样的事情争论不休: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了解到一些侦查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能否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现在看来,这已经不是问题,可见刚刚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向社会法律工作者转变的过程中,矛盾认识还不充分。在今天,中国的律师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多数律师已经意识到自己不是法律的守护者,更不是裁判者,而只是被告人权利的维护者。律师也只能从这个角度和立场出发,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中国之所以出现独立辩护人的概念,特别强调不受委托人意志的左右主要是三种认知的障碍形成的:一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心态;二是把自己当成法官,当成一个法律的维护者,事实真相的发现者;三是认为辩护就是针对控诉进行推翻和削弱,而忘记了辩护的归宿和根本目标是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辩护意见。而有些律师往往喜欢把自己包装成社会活动家、舆论领导人、民意领袖,把法庭当成自己的演讲台,正是这种与被告人观点相左、完全不考虑法官感受、不考虑辩护的目标,而站在影响法官裁判的角度来认识辩护活动,造就了畸形的独立辩护人观点的出现。

     美国律师协会就律师辩护人独立辩护有这样的解释:律师必须服从于委托人即当事人的意志,而不能服从其他人,诸如出资人的意志。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绝对不可以帮助政府去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应当与委托人时刻保持一致,并独立于其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而绝不是独立于委托人去行使辩护权,这才是独立行使辩护权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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