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协议书》内出现“合伙”一词,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关于个人合伙定义的规定,即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结合本案《协议书》内明确约定原告投资后不得参与工地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刘XX之间非合伙关系而系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涉案《协议书》解除后,被告刘XX应当向原告返还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