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叔侄关系,2011年左右被告代原告购买一套小产权房。2017年,涉案房屋所在的城中村折迁,被告见利忘义,欺骗叔叔一家,意图将拆迁利益据为己有。原告及其家人得知真相后,先后四次来海南与本律师面谈,期间亦多次与被告当面沟通未果,最终决定诉讼解决纠纷。经过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
本案中的核心证据是,被告于2011年2月22日亲自为原告妻子出具的一份“证明”,一审中双方围绕“证明”展开质证,庭后,被告为拖延时间,申请笔迹鉴定,在收到缴费通知后又拒绝缴费,致使鉴定终止,法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本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并提交了有针对的代理意见,强调了被告于2011年2月22日收到了原告支付的购房款,被告代原告购买涉案房屋,以及房屋属于原告所有的事实,后被一审判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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