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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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上诉人安X、刘X诉被上诉人赵X股权转让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刘方刚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6日|分类:股权纠纷 |4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之一是一审遗漏了案外人王X,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程序正当,不存在需要追加的当事人,本案的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而非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的第二个理由是安X对转让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实上,安X不但参与了转让,还在转让后支付一笔转让款,并将公司股权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其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诉讼时已经进行了财产保全,财产执行到位只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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