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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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海南卓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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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X诉被告大同市某公司(发包人)、广东某公司(承包人)、潘某(实际施工人),第三人辽宁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原告挂靠公司)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刘方刚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2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时间跨度长,从起诉至判决持续近两年,起因是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原告拒绝进场施工引起。

  一审的全部案卷材料多达五六千页,而原告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本律师介入案件后,对司法鉴定的结果提出了异议,法院对本律师提出的鉴定意见异议非常重视,及时向鉴定公司进行了反馈。开庭前,我方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在合同总价七千万的情况下,发包人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超过一亿元,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相关支付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未要求发包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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