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玲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某诉关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书

发布者:李玲玲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458人看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8)豫0105民初8848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4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为朋友,被告因应急向原告借钱,称用三天,最多一个星期内一定归还,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一直以在外地为由拒绝归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

1、借条一份;2、银行取款明细凭证一份;3、短信记录。

被告关某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74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李某现金共壹拾陆万伍仟元正(165000),关某,410*****138××××4273

原告提交的银行取款明细凭证显示,2017424日原告从中国农业银行取款40000元,从中国工商银行取款12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亚玲

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凯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