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自2017年起,被告人周某堃伙同其他七名被告人,为操纵“湖南竹材”等多只“新三板”股票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实际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采取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操纵的方式,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运用营销“话术”或许诺返佣方式寻找合作代理商承销股票,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经核算,周某堃等8人从中非法获利1.41亿余元,其中周某堃向各代理商返款1.29亿余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堃等8人,被江西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7年至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万到500万元不等的刑罚,没收了违法所得及孳息。
【律师解读】
一、全国“新三板”操纵证券市场罪第一案,具有历史意义
据悉,此案是全国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股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例,打破了历史,正如主控检察官所说具有“破冰”的意义[1]。
近期众多媒体报道,我国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要在北京建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将对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中的隐形冠军意义重大,有利于我国相关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本案对新三板的依法治理符合当下所需,具有历史意义。
二、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各被告人罚当其罪
本案违法所得1.41亿余元,金额特别巨大,达到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4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达一千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此外,该条第三项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作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以上的”也是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这第一项至四项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分别是(1)蛊惑交易: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2)抢帽子交易: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3)重大事件交易: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4)利用信息优势交易: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法院特别指出:周某堃等8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编制以及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实施操纵证券行为,严重了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情节非常严重。也就说本案周某堃等8人实施了该条第三项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操纵证券方式,且情节严重:成交数额可能远超五千万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情形可以判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首犯周某堃最高判处了7年有期徒刑,其余7人判处1年(包括缓刑)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到500万元不等的刑罚,没收8人的违法所得及孳息是罚当其罪。
三、本案周某堃等8人操纵“新三板”的股票手法多样,符合“新三板”的特点
根据披露的案情,被告人周某堃等8人为操纵“湖南竹材”等多只“新三板”股票,利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采取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操纵的方式,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所谓约定交易操纵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的证券交易。”通常司法认定约定交易操纵的方式是证明串通者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在事先约定的时间、以相似的价格和买卖数量交易来进行综合判断。所谓“洗售操纵”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进行的证券交易”,通常在认定的时候将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账户及虽不是自己的账户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管理、使用或处分的他人账户全部纳入其中进行综合判断。蛊惑交易操纵就是上面论述的方式,不再赘述。
此外,他们还运用营销“话术”或许诺返佣方式寻找合作代理商承销股票,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堃等8人采取的以上多种操纵模式符合“新三板”做市交易、协议交易和集合竞价为主的特点。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建立后,未来“新三板”打击操纵证券市场罪展望与建议
1.“新三板”盘子小、参与主体多、本小利大、容易操纵的状况会持续存在。
“新三板”市场主体是广大的中小型企业,绝大多数上市挂牌企业不大,处于发展的中早期,规模小,流通盘自然就小,以上操纵交易方式可能时不时的会出现。
2.随着北京交易所的建立,未来将适用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新三板”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实施持续的精准打击,以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交易。这样,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会涌现。
2021年7月份,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要“零容忍”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执法司法体制和建立健全司法机关与证券监督管部门的协调办案机制,要重点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
目前中国证监会也已牵头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相关工作已经在部署中。
从目前的形势看,这次是要严厉打击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因此,大家务必高度重视并避免逾越雷区。
2021年10月23日
作者简介:
陈晓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资深律师,专业刑辩律师,金融证券辩护律师,曾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经济案件和无罪辩护案件。
研究合作VX:13311377991
作者简介:
秦红兵,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和香港证券期货从业资格,有证券行业执业经历,熟悉资本市场运作,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运作,金融刑事犯罪比较熟悉。
注释:
〔1〕参见朱绍勇.非法获利1.41亿余元,全国首例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案一审宣判. 上海证券报.〔N/OL〕(2021-10-1)〔2021-10-19〕.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L82JM0J0552C2FY.html?f=post2020_dy_recommends,
〔2〕参见法释〔2019〕9号文件,2019年7月1日实施.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