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真假之分吗?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的原因各种各样,除了因感情不和或家庭其他因素所导致的离婚外,还有为了购房减少首付、逃避债务、避税减税、申请廉租房、获取拆迁补偿等原因而离婚。
真夫妻“假”协议,真能万无一失吗?通过这类“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在法律上效力如何?让我们通过几则案例,来看看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
<下文案例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问题
“离婚”有真假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作出了离婚的意思表示,一经民政机关确认办理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法律上说,自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
有些夫妻一方出于种种原因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编造各种理由,诱骗对方与自己协议离婚。一旦对方同意离婚,达到自己的目的后,就不再复婚。
一些自作聪明的夫妻为保险起见在离婚前会签订所谓的《复婚协议》等,以为该协议对双方有所约束。但在发生争议时,其中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以该协议为依据,要求恢复婚姻关系,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所谓的《复婚协议》也不能成为制约对方的依据。
案例一
关键词:低保资格条件、申请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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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制作自己的模板
小李和小郭结婚几年后小李开始领取低保。后因小郭退休,小李不再具备领取低保的资格,因此双方打算通过离婚的方式,让小李能继续领取低保。为了使小李符合申请廉租房条件,双方约定将婚后动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简称系争房屋)归小郭所有。小李和小郭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仍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双方分别购买了人身保险,受益人均是对方,保险合同上分别以“丈夫”“配偶”称呼对方。
之后,小李和小郭打算将系争房屋出租以获取经济收入,由小李向政府申请廉租房。但是最终廉租房申请未获批准,双方仍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内。
好景不长,双方之间渐渐开始产生了矛盾,小郭因情感问题写下承诺书,承诺“系争房屋90%的产权归小李所有......”谁料,矛盾升级,小李诉至法院。小李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为了让其能继续领取低保,因此离婚是假的,关于系争房屋的产权,按照承诺书约定90%的产权归他。小郭不同意,表示双方是自愿离婚且已签订离婚协议,承诺书系赠与性质,现撤销对小李的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与小郭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目的是为了小李能够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虽然当时双方夫妻感情并非彻底破裂,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双方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即双方离婚之时,不能回转。结合小李具有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目的的情况以及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中的种种行为,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系争房屋归小郭一人所有的内容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鉴于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系争房屋的约定内容无效,小郭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亦缺乏合法依据,当属无效。系争房屋仍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鉴于双方已经离婚,对系争房屋丧失了共有的基础,应依法予以分割,小李、小郭各享有50%房屋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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