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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晨路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6日 33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14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住河北省。2018年2月1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晨露,江苏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8〕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8月间,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雨花台区岱善保障房附近以“1040连锁经营”等项目为名,无实际商品,通过发展下线方式,先后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根据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根据发展下线按照比例获得提成。高某等人先后发展二十余个团队从事传销活动,每个团队实行经理室模式进行日常管理,人员轮流担任经理室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能力配合和经晨窗口等职位负责管理各个团队。

截至案发时,已查证被告人孙某组织、领导其中的第18人团队,该团队达到共有7层34人以上,被告人孙某担任团队的大总管,负责团队整体运作,直接向该组织的老总汇报其团队工作。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属于坦白,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雪萍


刘晨路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851252824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宁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宁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