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黄石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202民初2661号
原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注册号420111XXXX9739,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2012737n,
法定代表人:A,
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黄石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XX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0元(已减半收取),由武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镔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