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何种情况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优先抗辩权。换言之,保证人不予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仅承担补充责任。若是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在下列的四种情况下不享有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严重困难;2、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海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终止执行程序。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欠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暴增的成立方式有二: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无论何种保证方式,法院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
2、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无论保证方式,法院都可以列债务人与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仅仅起诉保证人的,若为一般保证,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若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法院可以不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注意:涉及一般保证的诉讼,若法院将保证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须以下方式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应当在判决书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