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别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房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分割财产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用隐匿的策略。当夫妻之间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的对待对方的行为,搜集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以查询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在办理房产登记时,一方以各种手段,导致房屋最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办理离婚时,矢口否认房屋为共同出资购买。
建议:(1)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出资事实;(2)婚前购房出资要将自己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3、其他家庭动产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者矢口否认有某些共同财产。
建议:注意搜集和保管家具、滇西的购买发票;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时,请朋友到家做客后,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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