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结婚时给的彩礼的问题
如果是给的消费品,如服装、食物或者其他的消耗物品是不予返还的;但如果是金银首饰等价值较大的物品,在离婚时则可以要求返还。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既然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应当退还彩礼,但不包括其中的消费品和易耗品。
二、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
我国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在“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的解决如下:
首先尽量考虑到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因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