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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如何适用

发布者:韩云丽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610人看过

一、买卖不破租赁,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只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所谓法定承受,指员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租金。期限等)维持不变,自动将出租人变成新的所有权人。不动产租赁合同与动产租赁合同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

1、租赁合同有效

2、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予、投资、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

  三、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

1、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

2、先抵押后租赁的,且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3、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注意:先租赁后抵押,或者先抵押后租赁但抵押权没有进行登记的,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且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导致所有权变动的,只是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房屋的承租人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以下举例说明:

  例一: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租赁给了丙,租期5年。半年后,乙实现抵押权,汽车被丁购得。(1)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未登记的,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2)丁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

  例二: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5年。半年后,乙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被丁购得,且办理了过户登记。(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甲未经乙的同意,只是不能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的行为是合法的租赁合同。(2)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登记的,不再使用买卖不破租赁,故丁不受该租赁合同的制约。(3)乙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是,承租人丙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丙和丁的出价条件一致,丙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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