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燕律师
韩燕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6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秦皇岛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赡养案件法律实务

作者:韩燕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86次举报

近年来,赡养纠纷案件不断上升,老年人作为此类案件的弱势群体,应当提高法律认识,加强自身权利的保护。

一、赡养官司怎样打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少为生活所迫的老人不得不将儿女告上法庭。当您在选择诉讼维权时,应掌握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常识。

  首先,起诉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原告(即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被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无明确的被告,赡养纠纷诉讼就无法进行。在赡养诉讼中,被告须是与原告有合法亲属关系的人,否则就无法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要求赡养义务人支付或者增加赡养费,就须有与之相关的事实和理由。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接受起诉人民法院对所诉赡养纠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纠纷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赡养纠纷诉讼的,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列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⑴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赡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⑵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⑶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⑷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赡养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大都引导当事人调解结案,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防止关系进一步恶化。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即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如未牵涉公民隐私,人民法院审理赡养案件一般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赡养案件是解决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衣食住行的案件。老年人属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国家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了许多特殊规定和保护措施,赡养案件也不例外。因此,在赡养案件中,老年人享有以下重要权利:

1、享有优先立案的特殊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总则第6条规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作为国家机关中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更应责无旁贷地为老年人服务,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享有先予执行的特殊权利。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由此可见,老年人在进行赡养纠纷诉讼时,法律已明确而又具体的赋予了老年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就享有先予执行、先予给付一定货币或一定生活急需物品的特殊权利,以解申请人的燃眉之急和实际困难。

3、享有司法救助的特殊权利。打官司,原告必须预交诉讼费用,但赡养案件却不同,原告可享有减、缓、免的司法救助的特殊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指出,当事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有困难的”。从以上司法解释可知,老年人因儿女不孝,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赡养纠纷时,确因生活困难,无法交纳诉讼费用的,在起诉时可以同时提出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将会做出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决定,从而使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能打得起官司,其合法权益能得以实现。

三、赡养费的给付数额、期限和方法

因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数额标准,审判实践中,大体有以下三种确定赡养费数额的办法:1、以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主要依据。这种方法并非一成不变,但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不利的是可能使被赡养人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平。2、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主要依据。这种方法能够使被赡养人的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但也可能超出赡养义务人的实际能力,使之无法承担。3、以赡养义务人的平均生活水平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主要依据。这种方法可以使被赡养人与赡养义务人的生活水平大体相当,是合情合理的。在此基础上,还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增加或减少赡养费。

赡养费应给付到被赡养人死亡或恢复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时为止。当事人也可自愿协商另行确定给付期限或暂定几年期限。

赡养费主要采取按月、按季、按年度给付的方法。有月工资收入的,一般按月给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可以按季、按年度给付。有工资收入的,一般应给付现金;不靠工资收入的,可以给付现金,也可以给付食物、衣服、被褥等生活实用物品。关于给付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给付,也可由义务人所在单位和组织协助执行。

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赡养义务对每个子女来说都是平等的,但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可以监督协议的履行。

四、对赡养义务的误区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子女是最近的自然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可是现实生活中,我们总能听到身边有父母与子女以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甚至用登报声明的方式断绝父子关系或者母子关系的事例。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予以解除呢?赡养义务能否就此终止呢?答案是否定的,这些解除行为即使都是双方自愿,也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赡养义务应当依法履行。因此,法院不会受理要求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请,也不会作出支持赡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判决。

案例一:读者焦某来信:我父母十三年前协议离婚,父亲分去了大部分财产,当时我未成年,由母亲抚养。如今我已成人,和母亲的生活也好起来了,可是父亲生活惨淡,我是否有赡养他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案例二:张大娘今年76岁,老伴已去世。她有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结婚后独立生活,小儿子一家没有住房,和张大娘住在一起并承担照料她的义务。一年前,小儿子下岗,张大娘又生病住院,看到小儿子经济上越来越困难,张大娘就找到大儿子要他以后承担一部分赡养费。但大儿子以老二住在母亲名下的房屋,以后他不参与房子的继承为由,拒绝给母亲赡养费。张大娘非常伤心,她想问,大儿子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是必须履行的,除非赡养人完全丧失赡养能力,否则是无条件的。

五、对赡养义务人的规定

案例一:年过古稀的梁大妈和张大爷有四个儿子,老大和老三做生意,较富裕;老二经济条件较差,去年打工还摔断了双腿,生活不能自理,但其两个孩子还算工作稳定,收入中等;小儿子2006年意外身故,留有一个刚刚工作的女儿;这种情况下,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人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因此,除老大和老三外,老二和小儿子的子女也应当对两位老人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二:读者刘某来信:我爸去世10年了,奶奶健在,前8年都是由我妈养着奶奶,这1年多由我的五个姑姑和我妈一块养着,但是现在五个姑姑又不养了,我们很气愤。我妈是不是根本不用赡养婆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这位读者父亲死亡后,母亲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过,从《继承法》第十二条有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看,我国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

六、赡养义务的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 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物质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对衣食起居要悉心安排,关心照顾。

3、精神上慰藉:从某种意义上说,老人对子女在精神上的要求,会比物质上的要求更为重要和迫切。要体察老人的精神需求,从精神上关心、安慰老人,使老人心情愉悦舒畅。

案例:2007年7月,家住天津市和平区的80岁老人刘某将5个子女告上法庭,讨要精神赡养,获得了两审法院支持,精神赡养的具体内容和不执行判决的惩罚措施均被写进判决书。原来,老人膝下有4男1女。 5个子女曾口头上答应赡养老人,但赡养费给付一直不到位,探望老人的次数更少。于是,老人要求他们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平均分担医药费,并轮流到家中进行探望和护理。

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子女不但应在经济和物质上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而且还应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据此判令5名被告每月各自给付母亲赡养费150元,共同承担母亲医药费,并且每人7天轮流到母亲处探望和护理。被告如不按时到岗,必须给付母亲请护工费用280元。部分子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03年法学本科毕业,现在河北秦皇岛作专职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是在合同、侵权、建筑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20********25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