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燕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秦皇岛市XX公司、A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XX03民终4124、4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长城花园付9栋,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2426661,法定代表: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A,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皇岛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6)XX0302民初4177、4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A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了要求上诉人支付其经济补偿金7400元、代通知金1480元的诉请,而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8880元、代通知金数额为1584元,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6)XX0302民初4177、46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皇岛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韩 颖审 判 员 A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