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张某与李某经他人相识并订婚,约定彩礼30万元。订婚时,李某支付张某彩礼20万元。同年10月1日,张某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2日,李某支付剩余彩礼10元给张某。婚后,张某将彩礼30万元交付其表哥合伙炒股,双方约定:张某以资金出资,占60%,其表哥以技术出资,占40%;股票账户以其表哥的名义注册,股票的买入、卖出由其表哥全权负责,张某从不参与管理。2020年6月,张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李某要求与张某离婚,并依法分割股票市值80万元中的60%计48万元。
【分歧】
关于本案中48万元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30万彩礼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分割,18万元的股票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可依法分割。《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彩礼是男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属于一种赠与,系女方张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系婚前给付的彩礼属于张某个人财产,18万元系个人婚前财产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可依法分割。
第二种观点:48万元系张某个人财产,李某无权分割。《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0元彩礼属于男方赠与女方的个人财产且婚后女方对股票没有进行任何操作,没有进行过个人的任何努力,18万元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案例评析】
第一,关于彩礼的性质。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彩礼的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给付时间为婚前。本案中,男女双方约定的彩礼为30万元,且彩礼给付时间为婚前,所以无论从彩礼的目的,还是给付时间上分析,涉案彩礼30万元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股票增值部分的性质。虽然婚后李某对股票的买入卖出没有直接进行任何操作,但根据李某的股票合伙协议可知,李其将股票的买入卖出权利委托授权给其表哥,其表哥对股票买入卖出操作的增值结果直接归于李某,李某对其表哥关于股票操作的任何努力予以确认认可,故股票的增值也属于李某人为努力的结果,系主动增值,且该努力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前述,30万元属于女方婚前受赠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18万元的增值部分,系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且该收益非自然增值,亦非孳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30万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分割,18万元的股票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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