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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高空坠物案件处理新解

发布者:韩式岭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侵权 |2943人看过

    目前处理: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各地往往根据当地的公序良俗,发挥自由裁量权,导致实践当中同样的案件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有的地方因为原告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而驳回原告起诉,有的地方根据公平原则判决二楼以上住户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现有的法律,判决驳回起诉更有说服力,判决全部承担责任还是法官出于对法律原则、精神的法理理解。

    侵权责任法关于此种情况是如何让规定的?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承担补偿责任有两个条件:第一,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法律于是就推定大伙都有责任;第二,你不能证明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如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目前法律没有列举,还属于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裁量,当然比如在抛掷物致害案件中说能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就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那法律这么规定是否公平呢?

    实际上这种规定一直是饱受争议的,立法者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一种利益平衡的结果。在现代社会,高空抛物伤人而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形很多,可以说每一个公民都是潜在的受害者,而且被高空抛物伤害的损失往往极为惨重,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极不公正;而让高空住户集体承担责任,虽然可能损及无辜,但毕竟由集体承担,每个人分担的相对不会太多。因此,立法在权衡双方的利益后,作出让高层住户集体承担责任的规定,虽谈不上完美,但作为一种权衡之计,也只能如此。进而言之,法律本身就是利益博弈和平衡的结果,因为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所谓利益平衡,体现在法律上就只能是让多数人或者相对多数人满意或感到大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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