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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及时办离职手续,赔了员工5万5!
一、案情介绍
蔡某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乙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2015年1月20日,乙公司根据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将蔡某的一级建造师证暂押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2015年3月28日,蔡某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向乙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因乙公司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找到工作,蔡某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蔡某与乙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后,乙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蔡某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返还蔡某相关证件,乙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致使蔡某无法就业导致蔡某产生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蔡某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的损失55900元。二、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蔡某出具离职证明、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离职手续。
二审法院认为,蔡某于2015年4月28日离职,乙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为蔡某办理相关证件的转出手续,乙公司至2015年11月30日才将相关证件退还给蔡某,超出了合理期限。原审按照蔡某离职前平均工资13975元的标准酌定乙公司支付蔡某4个月工资损失,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点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通常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转移等手续。由此,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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