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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诫你: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发布者:蒋三努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9日|分类:招商引资 |618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及人们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因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为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人民群众合法财产遭受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引言

  一、案件特点

  1一方诉讼主体多为具有理财知识的自然人或法人。 此类案件诉讼主体多具有特定性,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多为相对投资者而言具有投资理财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法人等。

  2涉及投资理财领域较广泛。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投资理财类案件涉及的投资领域包括股票、基金、期货、外汇、贵金属等各类金融性资产。

  3引发纠纷的原因较为集中。

  此类案件多因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引发。

  4案件社会影响较大。

  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且投资者之间往往具有亲友等熟人关系,因互相介绍而委托理财或吸收存款,且涉案标的额由几万至上千万不等,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各方的关注度较高。

  5案件调解、撤案率较高。 调解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有些发生在熟人亲友之间的投资理财案件,基于曾经存在的亲情、友情,易于达成调解。有些是通过审判法官的释明,当事人认识到金融交易规则特性以及投资资金亏损的原因,从而降低诉讼预期,达成调解方案。

  6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

  部分案件反映出,接受委托理财的一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但其以“委托理财”为名,通过虚假承诺以还本付息或给以保底收益的方式骗取投资款。投资方在资金受到损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对方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投资者的举报予以立案侦查。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1金融工具和投资方式不断创新,加大了投资风险。

  现阶段,传统的理财方式遇到变革,人们不满足于稳健型的银行储蓄存款,各种创新型的理财产品以其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加大了投资风险。有些投资理财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模糊地带,从而对合同的效力及条款的理解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分歧,引发纠纷的发生。此外,近几年投资形式也不断创新,从交易场演变到电脑端,从电脑端再到现在的智能手机客户端,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在电脑端、手机客户端上下载理财APP,并将其作为投资理财的手段。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便利,但是也导致了大量纠纷的发生。

  2投资者多有获得高额回报的投资心态。

  此类纠纷中,投资者理财需求比较迫切,往往追求高于市场一般收益率的较高投资回报,从而轻信高利率回报的承诺,以及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保息条款,在预期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引发诉讼。

  3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缺位。

  多数投资者在选择受托人时往往未尽足够审查义务,未调查受托人的投资理财资质;选择理财产品时仅追求高回报,对投资知识知之甚少,对风险预见不足,盲目相信受托人所做的承诺;签署协议时未仔细核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过程中做“甩手掌柜”,赋予受托人权限过大,对账户也不进行实时监控,出现重大亏损时则追悔莫及。

  4受托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缺位。

  一些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并没有相应资质,在吸收客户时夸大盈利前景,隐瞒投资风险。有的通过手机短信群发、随机电话、传单发放来开发客户,有的通过理财培训班,通过现场发放投资收益等吸引潜在客户;有的通过夸大宣传投资收益,设置盈利时投资机构和客户基本按一定比例分享利润,亏损时由受托人承担或补足损失的条款来骗取客户的信任。但当委托理财一旦出现亏损,上述投资公司则采取变更办公场所、终断联系等手段,消极履行赔偿协议。

  三、相关建议

  1投资者要加强自我防范,理性对待投资、增强甄别能力。

  投资者要强化理性投资意识,掌握有关投资的基础知识,了解投资市场存在的风险。面对高风险高收益投资产品,要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投资前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等情况,冷静分析,以防上当。一旦投资,就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状况,要求受托人及时提供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账单,以便随时掌握资产变动状况,更好地控制风险。

  2特别注意审查投资理财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和“保底条款”。投资者要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收益条款及风险介绍,明确“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的区别。有的金融机构为吸引客户,往往会口头宣传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预期收益率的相关内容,同时要求投资者作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承诺。投资者一旦实际收益达不到预期收益,以口头宣传的预期收益率主张金融机构承担责任时,如金融机构不予认可,投资者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特别注意“保底条款”为无效条款。大量投资理财合同中有关投资收益约定为“受托人承诺任何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和固定收益不受损失,由受托人承担投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之外,此类的保底条款因有悖于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失的,往往要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担。投资者在委托他人投资时,不要轻信他人作出的诸如“保本保息”的保底承诺,此类保底条款并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应理性分析。

  3要注意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时的签约对象及资质。特别警惕“飞单”现象,辨清签约对象。 个别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或者销售人员可能利用投资者的信任,以高额回报向其推销其他投资理财产品或获得代客理财资金后,将资金投向案外职业放贷人或小额贷款公司,此类投资风险大,投资者误以为系与金融机构建立了投资理财合同关系,往往等到纠纷发生时才发现真相,但为时已晚。此外,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期货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对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和资质亦有明确规定。因此投资者在委托公司购买外汇或期货理财时,应注意审查该公司的经营资质,谨慎签约。

  4慎重购买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一些境外公司以其外汇或贵金属投资等项目利润稳定丰厚为噱头,开办投资网站、理财平台,吸引国内投资者,并以亲朋好友“发展下线”的形式推销其投资理财产品,在吸收大量投资资金后,突然关闭理财平台、公司跑路,投资者举证困难、投诉无门,往往血本无归。投资者应理性对待、慎重购买境外公司的理财产品,不要心存侥幸。

  5注意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理财风险。 广大投资者在使用手机APP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尽量选择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使用规范的应用软件,并从正规平台下载,在应用程序安装时应认真查看应用程序及其申请的权限,同时应注意保留电子合同,密切关注自身账户情况,避免遭受损失。

  结语

  总之,一句话,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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