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三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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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两孩谁来养?

发布者:蒋三努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352人看过

案例一
姐姐写信给法官不愿姐妹分离
  近日,在虎丘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一个活泼的小女孩向审理案件的法官表达了自己不愿和妹妹分开的想法。

  小丹和小彤是一对亲姐妹,平时她们的爸爸因为工作原因一直在外地,姐妹二人就一直跟着妈妈在家。姐姐小丹上小学三年级,妹妹小彤才上幼儿园,小丹一直很开心自己家里有这么一个亲妹妹,小彤也觉得自己有个姐姐陪着很好。

  可是,好景不长,二人的父母因为长期两地分居闹起了离婚。当她们听说法庭上爸爸要求独立抚养小丹,让妈妈抚养小彤时,她们就着急了。想到父母离婚后,自己要和妹妹从此分开,小丹晚上怎么也睡不着,就直接写了一封信给法官,诉说自己和妹妹、母亲一起生活是如何幸福,不愿意因为父母离婚而跟着爸爸生活,更不愿从此转学失去朋友,并且一定要跟着妈妈和妹妹,当面把信交给了法官。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姐妹俩最终没有因为父母的离婚而分开

法官点评


  在充分调查两姐妹的学习生活情况后,法官认为,这对从小生活在一起的姐妹已经完全习惯和依赖彼此,如果强行把她们分开抚养,对于她们来说心理上有无法弥补的创伤。于是法官开始一次次做被告的工作,最后小丹和小彤的父亲也同意由她们的母亲抚养她们,作为父亲,他出抚养费。


  法官庭后指出,两个从小在一个家庭生活的孩子,已经习惯互相陪伴成长,如果因为父母离婚强行将她们分开,并不利于她们健康成长。离婚时,法官会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原则,尽量不改变孩子们原有的生活环境

案例二

爷爷奶奶想养孙子未获法庭许可

  这是一起被告席空无一人的离婚审判,因为被告失踪,法院在公告送达后缺席审判,判决原告王某(女方)和被告刘某(男方)离婚,两个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王某和刘某有两个活泼聪明的儿子小明和小强,此前,他们一家四口一直和刘某的父母住在一起,生活美满。可是后来刘某瞒着家人在外赌博,债主上门索债,刘某为躲避追债,竟离家出走,从此再也没有回过家。

  刘某一走就是两年多,抚养小明和小强的担子全由王某和刘某的父母承担着。王某感到婚姻无望,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是考虑到爷爷、奶奶和两个孙子感情深厚,王某愿意把小强留给他们抚养,小明则由自己抚养。

  不过,这样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认可,法院判决孩子由王某一人抚养,刘某承担抚养费,待将来刘某回家以后,抚养费可以一并申请执行

法官点评


  很多家庭在抚养孩子的时候双方老人都付出了很多时间、精力、金钱。但是在孩子的父母都有独立生活和劳动能力的时候,抚养孩子应当是父母的权利义务。所以孩子父母离婚的时候,通常不会让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单独抚养孩子


  本案中,王某和刘某已经感情破裂,判决他们离婚。但是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权利义务,孩子父亲离家出走,王某还有抚养能力,因此不能由刘某父母来抚养小明或是小强。

案例三
离婚欲改孩子姓名需父母同意
  在虎丘法院近日审结的另一起两孩家庭离婚纠纷中,双方经过协商,最后两人离婚时各自抚养了一个孩子。张某(男方)和钱某(女方)是双独家庭,当初结婚的时候他们约定“两家合一家”,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的随父姓,小的随母姓。

  婚后张某和钱某生育了一个女儿,又有了一个儿子,本来子女成双是好事,可是张某家却觉得两个孩子中男孩姓了女方姓不合适,双方父母也因为这个问题起了争执,直到最后导致张某和钱某通过诉讼结束婚姻。

  法官了解到,因大女儿跟父亲姓,这个孩子的接送上学都是由爷爷奶奶负责的,男方父母付出了较多心血,而小儿子因为还不满两岁,基本都是由钱某和钱某父母在出力照顾,两个孩子一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并不长。

  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钱某离婚后,张某抚养大女儿,钱某抚养小儿子,双方不再更改孩子姓名

法官点评


  法官庭后表示,虽然张某曾提出要抚养儿子并要求两个孩子跟他姓,但是姓名权是公民自身权利,未成年子女改名字要双方父母同意,而在钱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再加上小儿子未满两周岁,本身对母亲照顾的依赖更大,又长期随母亲生活,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便对张某及其家人做了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上的调解协议。


  法官指出,离婚时孩子的健康成长环境,以及孩子平时的生活学习方式是考虑抚养权归属的主要因素和基本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在父母离婚时一般随女方生活,而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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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离婚率逐年攀升 是什么让婚姻变得脆弱?


  7月11日,民政部公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中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粗离婚率为2.8‰。中新网记者统计,相比2002年中国粗离婚率仅有0.90‰,13年来,粗离婚率逐年攀升。


  去年中国384.1万对夫妇离婚 离婚率逐年走高

  日前,民政部印发《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224.7万对,比上年下降6.3%。2015年25-29岁办理结婚登记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9.4%,比上年增加1.4个百分点。

  2015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比上年增长5.6%,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14.9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9.3万对。粗离婚率为2.8‰,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

  据媒体报道,从2002年开始,中国的离婚率就一路走高。2002年,中国粗离婚率仅有0.90‰,2003年达到1.05‰,到2010年突破2‰。当前数据显示,2015年粗离婚率为2.8‰,这也是2002年的3倍多。

  何谓粗离婚率?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介绍,从统计的角度讲,这里的“粗离婚率”是一般指一定时期内,离婚的次数或离婚的对数除以总人口数。之所以称作粗离婚率,是因为在计算离婚率时,严格意义上分母应该是已婚人数而非总人口数,但由于统计总已婚人数较难,故采用总人口数。

  家庭纠纷案件保持高位运行 离婚官司占多数

  无论统计口径如何,近年来,中国离婚走高已是不争的事实,偏高的离婚率也体现在数量众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上。

  根据最高法此前发布的数据,近年来,中国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其中,离婚案件也保持高位运行。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2014年全年婚姻家庭类案件大约是160万件,其中,离婚案件为120多万件。

  具体来看,以北京为例,据媒体报道,北京法院2014年受理一审家事案件38619件,其中离婚案件约占全部家事案件的一半左右。

  近期,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公布的离婚数据也佐证了中国社会偏高的离婚率。根据山东省民政厅日前发布的《2015年山东省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民政部门登记离婚18.5万对,比2014年增长2.2%,粗离婚率为3.8‰,比2014年增加0.1个千分点,自2007年以来人数最多。

  社会发展快速 影响婚姻的变量在增加 为何越来越多的婚姻走向破裂?

  谈及中国离婚率增快的原因,翟振武表示,一方面与原来整体离婚率水平比较低有关,此前的离婚率一直处在低位,因此只要一增长便表现得格外明显;另一方面也与中国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变化以及舆论环境、社会观念变化有关。

  翟振武分析,在2002年时,中国的粗离婚率不到千分之一,横向上看,发达国家的离婚率大都处在千分之四或五,相较来看,中国离婚率比较低。

  “以前,婚姻赖以维系的环境比较稳定,婚姻也相对稳定。”翟振武表示,近十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变化较大,各类社会环境也出现比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婚姻赖以稳定的条件形成了一定的冲击,诸如个人经济地位可能迅速出现变化,社会面也发生变化,加之当前人口流动率越来越高,婚姻在这些变量中,就比较不稳定。

  社会舆论环境更开放 离婚更加自由

  在专家看来,离婚率增加也与社会舆论环境以及个人观念更多元开放有关。

  翟振武表示,“以前一个人提到离婚,周围的人会对此议论纷纷,对离婚当事人形成一定压力,如今,社会环境多元开放,公众对离婚及结婚的决定也变得更加容易,选择也不如以往慎重。”

  对此,有观点分析,在更开放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做出婚姻和离婚的决定不能轻率随意,但也应该尊重个人离婚自由。翟振武表示,一门婚姻若压抑个人情感或者让当事人不满意,离婚后,可能对个人感情和发展更有益。

  对于离婚率的走高,也有专家认为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李红钊律师向中新网记者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经济利益对婚姻的约束程度,当事人因离婚而使财产受到损失的程度在大幅度减少,离婚成本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离婚率的增加。

  此外,李红钊称,离婚率高也与当前个人的人格独立和缺乏包容与忍让有关。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生的,大多为独生子女,由于家长的溺爱和生活条件的提高,这部分人群在社会生活中大多一帆风顺,没有经过社会的锻炼,使得许多年轻人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家庭责任感,缺乏忍让与宽容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离婚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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