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恒律师

杨春恒律师主任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新闻侵权抵押担保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8206479999查看

  • 执业律所: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夫"借"妻钱款 离婚后借款分割

发布者:杨春恒|时间:2015年11月05日|313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013月,魏红与蔡朋相识恋爱。同年1031日,双方登记结婚。嗣后,蔡朋即送给魏红美金4800元作为聘礼。然而,由于双方性格脾气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婚后夫妻之间不时发生争吵。今年1月,魏红打算向安丘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又比较短,因此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纠纷较少。但是魏红提出,蔡朋曾在婚前和婚后各向自己借过一次钱,总额是9万元,要求蔡归还,并出示了蔡朋立下的两张借据:其中一张写明借款时间为20011012,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另一张上的借款时间是同年1210日,金额是人民币4万元。对此,蔡朋表示,他同意离婚,但是他并没有向魏红借过钱,借据上的签名是魏伪造的。此外,他还要求魏红返还所收的聘礼。

    为此,魏红来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想事宜,我们接待了她,给了她如下解答:首先,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对借据上的签名作笔迹鉴定,看是否是否蔡朋本人所写。如果借据为真,两笔借款的性质到底该如何认定呢?5万元是蔡朋婚前所借,理应归还。但是4万元所谓"借款"发生的婚后,应该确认其婚内借贷的效力呢,还是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我们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从借据的内容上看,只是对这笔钱款使用权的约定而并不涉及所有权。因此,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并没有约定,至少约定并不明确,而魏红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这笔钱款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内借贷关系不成立。至于蔡朋主张的聘礼,我们认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聘礼价值又较大,因此可适当返还部分礼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13月,魏红与蔡朋相识恋爱。同年1031日,双方登记结婚。嗣后,蔡朋即送给魏红美金4800元作为聘礼。然而,由于双方性格脾气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婚后夫妻之间不时发生争吵。今年1月,魏红打算向安丘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又比较短,因此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纠纷较少。但是魏红提出,蔡朋曾在婚前和婚后各向自己借过一次钱,总额是9万元,要求蔡归还,并出示了蔡朋立下的两张借据:其中一张写明借款时间为20011012,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另一张上的借款时间是同年1210日,金额是人民币4万元。对此,蔡朋表示,他同意离婚,但是他并没有向魏红借过钱,借据上的签名是魏伪造的。此外,他还要求魏红返还所收的聘礼。

    为此,魏红来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想事宜,我们接待了她,给了她如下解答:首先,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对借据上的签名作笔迹鉴定,看是否是否蔡朋本人所写。如果借据为真,两笔借款的性质到底该如何认定呢?5万元是蔡朋婚前所借,理应归还。但是4万元所谓"借款"发生的婚后,应该确认其婚内借贷的效力呢,还是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我们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从借据的内容上看,只是对这笔钱款使用权的约定而并不涉及所有权。因此,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并没有约定,至少约定并不明确,而魏红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这笔钱款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内借贷关系不成立。至于蔡朋主张的聘礼,我们认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聘礼价值又较大,因此可适当返还部分礼金。
  • 全站访问量

    30266

  • 昨日访问量

    1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春恒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