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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取保候审

发布者:李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取保候审 |329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件类型:刑事行政

刑事辩护文书字号:京公海保字〔2008〕 00256号

审理机构:海淀公安分局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时间:2008-10-09

审理人员:

审判长: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京公海保字〔2008〕 00256号

犯罪嫌疑人:赵某,性别男,年龄20,住址山东省武城县,单位及职业务工。

我局正在侦查故意伤害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08年10月10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xx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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