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海刑初字第295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万发镇某村某屯。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律师,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092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王某犯抢劫罪,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孙某、王某及辩护人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6月1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区亮甲店某大厦路边,持刀欲对过往单身女性实施抢劫,被巡逻民警 查获。当场起获康巴藏刀1把(管制刀具)、黑色口罩两个。
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预谋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王某为实施抢劫犯罪积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10年6月13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