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大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信用卡诈骗罪 检察院不起诉

发布者:李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银行 |1987人看过

案件描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刑不诉2013 0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某保安公司保安,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某乡某村301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2年4月2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周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后来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欠款,截至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周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为11965.23元。

2012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被民警抓获。上述涉案信用卡欠款本息已经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信用卡申请材料,催收记录等书证,被害单位姜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零一三年一月五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