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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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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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问题

发布者:赵宁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60人看过

案件事实与经过

2010年8月24日,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经协商,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一份,甲方自愿将其挂靠在郑州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中原区)名下的出租车承包给乙方。合同约定: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到当地法院起诉。现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本律师接受乙方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可是在立案过程中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即该去哪个法院立案,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出租车挂靠的郑州市某出租汽车公司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则合同的履行地应视为中原区。但是中原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则认为出租车是动产,合同履行地不明确,要去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然而本案中甲方的户籍地在周口市,2014年3月份在郑州市惠济区办理居住证,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则以居住证没有达到一年以上、合同中约定管辖不明、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为由不予立案,告知本人到被告住所地立案。如果该案一定要去甲方的住所地立案的话,一方面会增加乙方的诉讼成本,降低其维权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因为合同履行地毕竟是在郑州市范围内。

至此,该案的管辖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如果各位同仁处理过类似的案件,请分享你的心得,本人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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