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章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英,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范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6月5日登记结婚,于同年10月16日生育女儿范乙。因原、被告分居已经满2年,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双方所生女儿范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女儿范乙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章某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从恋爱到结婚没有什么矛盾,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6月5日登记结婚,于同年10月16日生育女儿范乙。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月,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已经结婚十多年,并生育一女,婚姻基础比较牢固。综合本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家庭,多为子女着想,多作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原告范甲要求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戴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