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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逃"十年宿命":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者:巫丽萍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43人看过

看到同学空间说“周五的结束,意味着他加班的开始”。是的,现在很多企业还是六天工作制。我的同学,从大学毕业后到现在已为这企业付出了六年的青春,把所有美好的或不美好的回忆都留在了那里。加班对他而言只是个法律的概念,他倾注心血地为企业加班加点的做事,从一个小小职员做到现在的主管。我很替他高兴,但这种高兴的背后也会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怕他难逃“十年宿命”,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我刚接触了一起劳动案件。当事人在那个公司工作了九年零八个月。他说他目睹了公司的发展和壮大,而他也由一个年青小伙子变成了小孩的父亲。但他还是难逃“十年宿命”,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到期前,他没想过公司会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毕竟他把最好的青春都奉献给了这家公司,工作勤奋还受过奖励。同时,老婆小孩也都在这里生活。但是,员工总是想不到公司的下一步决定是什么。可能头天还问你要不要续签劳动合同,隔头就与你终止劳动合同了。他的情况就是如此。在人事部的询问中,他要求继续在公司工作,但就在他劳动合同到期的前两天,公司通知他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当时,他就像是一心热血被人当头一棒一样,无法甘心。

他本想仲裁要求公司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他的“职业生涯”被公司规划的“无处可击”。首先,他的工龄没有超过十年,公司特地把他总的合同期限设置在九年零八个月;其次,他不被视为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他的劳动合同签署了不下两次。因为在最后两份劳动合同中,其中一份的合同期限是2007年某月某日至2009年某月某日,另一份的合同期限是2009年某月某日到2012年某月某日。其实他的劳动合同期限被设置地跨了2008年。这样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就无法被认定为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他是无法主张公司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是会按法律规定给他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按法律规定,他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只能从2008年开始计算。虽然,公司是按法律去做。但他总是无法释怀,若是公司能提前通知,或人性化地给予些感谢和肯定,或许他是能走个心甘情愿了。

工作了近十年,拿到了四个半月的补偿金。这种十年宿命正被很多企业上演,而员工把自已的青春都奉献给了企业,得到的竟是这样的回报,不管如何,总是叫人心寒。这也是为何那么多的大学生挤破头颅也要加入公务员的考试大军中。缺乏安全感的员工与缺少责任感的企业,正在恶性循环当中。如,员工说企业待遇不好,自己只是打份工,东家不打就找西家。企业说员工工作不上进,没点责任心,想方设法的降低劳动成本。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是劳资纠纷不断,谁的经济也没上去。

我对日本法律不了解,但我们这一层楼就有为日本企业服务的公司。所以,据道听途说,日本企业聘用的员工都是终身聘用制,企业要为员工负起社会责任。而员工也会努力工作,不敢轻易犯事,否则很难再找到下一份工作。我不敢说以我们的国情,我们的企业是否适用员工终身聘用制。但起码我们的企业可以对员工做到人性化些,就算不能做到人性化对待,最起码也要达到最低的底线,即能够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按章办事。换句话说,也是为和谐社会做贡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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