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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原告应赔偿被告吗

发布者:王照辉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321人看过举报


李某于2014年租赁甲公司厂房500平米,用于化工产品的生产,合同约定了租期为5年,同时约定,如果遇到政府拆迁,“有停产停业的损失”。2016年涉案的厂房被政府征收。李某向甲公司主张停产停业损失遭拒。李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停产停业损失,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了甲公司500万元安置款。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称在征收补偿中,对于停产停业的损失,政府在安置费用项目中,并没有该项目。即甲公司认为,由于自己没有获得停产停业损失,因此甲公司也不应当向李某赔偿停产停业损失。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甲公司未取得停产停业损失,因此不需向李某赔偿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最终均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该判决后,甲公司认为李某没有依据申请法院冻结了其500万元的资产,造成了甲公司损失,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里某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该案经过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淮安区法院认为李某明知甲公司没有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而仍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了甲公司500万元的资产达2年,造成了甲公司无法使用该资产,最终判决李某赔偿甲公司损失20万元李某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某的上诉意见,认为李某不存在申请保全的过错,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驳回甲公司对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该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李某和甲公司之间的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李某向甲公司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另外,诉前财产保全并非只要案件败诉,就一定要赔偿被保全人的财产损失,具体需审查客观情款,明确申请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诉前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情况。

本案中,李某向甲公司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是有合理依据的,其依据就是双方之间的厂房租赁协议中所约定了“如遇政府拆迁,有停产停业损失”这一条款。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的特征,李某和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协议,与甲公司和政府之间的拆迁安关系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即使甲公司没有从政府取得了停产停业损失,但甲公司已经和李某之间在租赁合同中早已约定了存在停产停业损失,李某自然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这是合同相对性的基本涵义。也说明了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甲公司由于什么原因违约,甲公司都需承担自己在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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