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份,李某在非机动车道驾驶二轮电动车路正常行驶时,与一同在非机动车道路驾驶四轮电动车行驶的周某发生碰撞,李某倒地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周某全责。经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李某治疗终结与周某协商赔偿事宜,得知周某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伤残等级等损害申请了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审理中,围绕周某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李某的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应当适用城镇标准等方面,原被告双方展开了辩论。
法院判决
该案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确认周某所投保险种为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险种本身隐含了保险公司认可车辆为非机动车的事实。李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在城镇由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因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律师观点:
对于非机动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来说,由于非机动车很少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后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均由车辆驾驶人自行承担,如赔偿费用较高,如本案中的11余万元的赔偿费用,当事人一方往往很难承担,因此对于非机动车,尤其是四轮电动车,应当积极投保相关保险。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