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一家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主要业务是灌装、销售瓶装燃气。高某与甲公司合作,并由甲公司办理罐装燃气销售营业执照,高某负责销售燃气,双方无劳动关系,甲公司以低价供应燃气,高某以市场价格销售。2016年5月,高某的销售点,发生燃气泄漏,并进一步发生燃气爆发燃烧,高某被烧伤,经住院治疗后出院。高某以甲公司提供的燃气瓶存在破损,导致燃烧致伤高某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20%的责任,支付高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的20%.
律师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身体遭受侵害,是由于他人的原因造成的,根据原因的大小,确定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比例。本案中,甲燃气公司设立燃气销售点,由于燃气经营本身的危险性,甲燃气公司对于高某销售燃气的行为具有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因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在该起事故的发生中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其过错比例为20%,比较合理。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