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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

发布者:王照辉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4日|分类:法学论文 |767人看过举报


道路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

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 王照辉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周甲驾驶面包车沿淮安市清江浦区某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中车辆突然失控,撞击在道路一侧的树木上。行人发现后报警,周甲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接警处理,认为周甲驾车在潮湿路面行驶(事发前下小雨)未能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事故的原因,因此由周甲自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甲的父亲以道路存在危险,事故责任认定错误为由,多次到镇政府“讨要说法”。

二、调查与处理

事发后,周甲的父亲在周甲生前发生车辆撞击的地点附近发现,该乡道路面存在一处明显的破损,且破损处距离车辆撞击损毁地点仅20余米,即车辆驶过了这个破损处约20余米后,撞击在了路边的树木上。

周甲的父亲联系律师取得路面破损的证据,由周甲的父亲、母亲、妻子,女儿、儿子作为原告,以周甲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该乡道的所有人、管理人,即淮安市某区公路管理站以及某某镇人民政府。

案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以某某镇人民政府未能举证证明自身对道路尽到维护、养护义务,存在道路管理缺陷、瑕疵为由,并结合本案周甲自身存在在潮湿道路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过错,应减轻某某镇人民政府的责任,最终认定某某镇人民政府承担20%的责任,赔偿周某父亲等五名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6万余元,而淮安市某区公路管理站因尽到了道路管理义务,不需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

一、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或其他侵权案件中的地位和意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其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并非等同于民事法律责任的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当中的性质属于证据中的书证,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相当于技术性鉴定或专家答复、专家证言的性质,是否予以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在本案中,周甲的单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其他事实和证据,认定某某镇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一般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证据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二、道路缺陷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以及法律依据。

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某某镇人民政府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是某某镇人民政府未能举证证明自身对道路尽到维护、养护义务,存在道路管理缺陷、瑕疵”,因此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本案适用了过错推定的规则,在道路存在破损、缺陷的情况下,推定道路的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并由道路所有人、管理人对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淮安市某区公路管理站之所以可以免责,正因其举证证明了其尽到了道路的管理义务,而某某镇人民政府,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了民事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就道路缺陷、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做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八十五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知道,在民事法律中,可以类推适用最相类似的条款,在本案中,即使适用该条款也可以确定归责方式以及责任分担的问题。而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做出了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在本案的判决中,人民法院适用的就是该条司法解释。

四、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公民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以法治国家的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由一起不幸的单方交通事故而起,驾车人周甲死亡时只有25岁,有父母、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周甲死亡后,周甲的家人情绪十分激动,不断到当地的政府部分要求“给一个说法”,以此方法解决争议并不利于社会稳定,并且也未必能够解决周某一家决所面临的问题。后来周某的家人在得到法律服务以后,以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以及提起民事诉讼法律途径解决了双方的争议,也很快获得了赔偿。

另一方面,周某的继承人和某某镇政府之间的侵权赔偿纠纷,再一次提醒道路的所有人、管理人、养护人,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应当依照道路维护的规定,定期、按标准维护道路的通行安全,道路损坏要及时修复,以杜绝安全隐患。保证道路通行安全,减少、杜绝隐患,既保证了通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也避免了道路管理人可能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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