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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纠纷,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者:王晓兰|时间:2022年09月13日|20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赖某某,男,195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刘宏国、白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人民政府,住所地:XXX行政中心九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系XXX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晓兰,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某某不服被告XXX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宏国、白娟,被告XXX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王晓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6月1日,因XXX城棚户区(城中村)进行改造,XXX人民政府发布《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同时将《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XXX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作为附件进行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和签约地点、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征收补偿方案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原告诉称,原告在XXX长宁镇三二五村向阳坪马面排拥有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并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寻国用(99)字第01-002号),用地面积2540平方米,原告在该土地上经营种植和养殖业。2017年11月4日,原告收到XXX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称因XXX2017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对原告土地进行征收,被征收人为原告。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原告以书面形式向XXX国土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涉及原告房屋及土地(XXX长宁镇三二五村向阳坪马面排)所在区域的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8年2月11日,原告收到XXX国土资源局邮寄的相关材料,其中包含一份《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公告的形式载明了征收决定的内容,征收决定中载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红线图均包括原告合法使用的土地。被告的征收决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复印件):1、原告身份证;2、土地使用证,证明原告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土地利用规划(XXX国土局)及邮寄清单;4、《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红线图。

  被告XXX人民政府辩称,一、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是为了公共利益,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二、XXX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三、答辩人XXX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实体合法。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和签约地点、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征收补偿方案及其他事项等内容,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全面、表述规范。针对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规定了奖励、补助标准以及特殊困难群众的补助,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四、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2017年6月1日,XXX人民政府发布《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在XXX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应从2017年6月2日起算,2017年12月2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18年5月11日,已经超过提起诉讼的期限。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提交了下列证据(复印件):1、XX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发改委证明;2、《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和XXX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年-2010年)及国土局的证明;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XX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XXX城市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2014年-2030年)及城建局证明;4、《关于XXX201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及《XXX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XXX201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5、银行出具的专项资金证明;6、《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征收范围红线图、公告张贴照片、官网公示截图;7、关于公布《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公告张贴照片、官网截图;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及张贴照片、官网截图、民意调查表(部分)、走访纪录表(部分)、村民会议照片、风评会议记录及照片,风险评估报告。9、XXX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摘要;10、房屋征收决定公告、《X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征收红线图、张贴照片,关于征求意见稿修改公告、公告张贴照片、官网截图;11、《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开邀请公告》、《关于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公证书、《关于确定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评估机构的公告》、公告张贴照片及官网截图;12、测绘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及附属物计算清单、支付凭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根据《XX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XXX201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及《XXX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XXX201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XXX人民政府需对县城棚户区(城中村)进行改造。XXX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拟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报请XXX人民政府确定后,于2017年4月20日发布了《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公告、在官网上进行公示。随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人员进行了入户调查。XXX房地管理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定了《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报请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2017年5月8日发布了《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并在被征地范围内进行张贴,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于2017年5月19日召开了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及时编制了《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针对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XXX人民政府还开设了资金专户,足额落实了征收资金。2017年5月23日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作出《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017年6月1日,XXX人民政府发布《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同时将《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XXX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作为附件进行公布,并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在官网上进行了公示。同时发布了《<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并进行了张贴和在官网上公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和签约地点、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征收补偿方案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原告赖某某在XXX长宁镇三二五村向阳坪马面排有房屋一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证载面积80.6平方米,实际面积88.96平方米,附属房面积318.2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寻国用(99)字第01-002号,批准的土地证载面积为2540平方米,实际测绘面积为2800.53平方米。2017年7月26日,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赖某某就房屋及附属房征收补偿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于2017年8月7日向赖某某支付了补偿款人民币792451元。对剩余的2800.53平方米国有农用地,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原告不服征收决定,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时,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本案中,XXX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作为XXX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之一,已纳入XXX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土地利用规划及立项上也分别经依法审查批准,属于旧城区改造范畴,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作出征收决定过程中,征收补偿方案经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后予以公告,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规定了奖励、补助标准以及特殊困难群众的补助,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XXX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职权主体适格,符合法定的征收条件,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制定、公布,履行了法定程序,征收补偿费用进行了预算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同时对该地块房屋征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进行了评估,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赖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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